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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呢?增值税价外的费用是怎么开票呢?这些是财会从业者很想了解的问题,下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解答。
一、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概念
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、违约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,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。
反之,如果是购买方取得由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、赔偿金等款项,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,也就不存在“价外费用”一说。
二、“价外费用”具体指什么内容呢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0号令)第十二条规定:
“价外费用”的内容
“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,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、补贴、基金、集资费、返还利润、奖励费、违约金、滞纳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赔偿金、代收款项、代垫款项、包装费、包装物租金、储备费、优质费、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。
“价外费用”不包括以下的内容
(一)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;
(二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:
●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;
●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。
(三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:
●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,
●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;
●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;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。
(四)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,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、车辆牌照费。
另外,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规定,第三十七条:
“价外费用”的内容
销售额,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价外费用,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。
“价外费用”不包括以下项目
(一)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+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(二)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。
增值税价外费用怎么开票?
1、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,具备同质性,也就是说,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,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,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。
例如:建筑服务违约金、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;
2、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,和所销售的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应保持一致。例如:热力-采暖费-违约金,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,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;如果放弃免税,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。
3、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。